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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阴真经官银这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3-09-0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用大米易货换了价值37万洗衣液,发现品牌和生产商不一致。”近日,宝鸡市民骆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今年3月份,他们公司用一批大米通过宝鸡易得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得易”)换了洗衣液,到货后发现浓度不够而且品牌与委托方,厂商信息都有问题,最不可思议的是这批货的质检报告比生产日期还早5天。

  骆先生说:“因业务问题,公司合作方给我们顶账了37万元的大米,因为大米保质期和储存问题,就通过易得易以同等价值易货的形式换一批洗衣液给员工发福利。当时看完样品之后,确定了品牌为蓝欣洁牌的洗衣液。当时与对方签订合同并缴纳了1万元的中介费及3000元运输费。”

  根据双方签署一份易货合同显示,易得易平台有偿为乙方提供商品信息和易货服务,乙方通过平台与易得易的易货平台的其他商品,进行商品、服务以及财产性权利等的直接交换,交易过程中乙方根据交易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信息费。双方约定信息费为29355元,易货总额为376350元,同时合同内备注项显示,提供的洗衣液样品与到货产品质量一样,如若不同,由易得易承担运费,服务费先交10000元,到货支付7613元,剩余服务费下次提货交清。

  “6月15日,洗衣液到货之后发现,第一,当时提供蓝欣洁品牌持有者为陕西鑫盛舒美精细化有限公司,而送来的货确是沉丘县鑫洁日化;第二,确定样品执行标准与实际收到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浓度);第三,易货公司所提供的该批次货品之间报告时间为6月10日,而货品生产日期为6月15日。”多次向他们索要委托、生产企业相关资质,但对方迟迟不提供,后来给了我之后完全与产品相关信息不符。在多次交涉无果情况下,我们也想此事投诉给了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还尚无明确回复。”骆先生说。

  记者在骆先生公司库房看到,到货666件品牌为蓝欣洁的洗衣液,标注为母婴可用,委托方为沉丘县鑫洁日化,被委托方为界首市洁而净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907 XJ 061—2022,保质期为三年,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那么,为什么易得易提供的样品为陕西鑫盛舒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欣洁”牌洗衣液,到货确是界首市洁而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欣洁”洗衣液,与样品完全不一致,同时易得易提供的手续完全与样品不符,生产方是界首市洁而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确是沉丘县鑫洁日化,营业执照确是陕西鑫盛舒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时商品背后标签也未标注厂家联系方式,易得易所提供的的手续也存在问题。

  针对标注为母婴可用的蓝欣洁洗衣液,骆先生也送检到了两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8月2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品牌为蓝欣洁的洗衣液检出荧光剂,同时检出甲醇成分。又据西安国联质检检测报告显示,总活性物不合格,其余均为合格。

  宝鸡易得易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也为主的企业。易得易公司一工作人员说:“合同签署是易货,第一,货品不合适可以换货,第二按照合同约定退货,双方责任和义务,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目前,我们跟工商经过协商将运费退给他们,也已经退了,至于赔偿问题,建议对方走司法程序。”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宝鸡市陈仓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执法人员,其表示,投诉人将此事投诉给了12315消费投诉热线,他们已经将此事处理情况回复给了平台,具体内容可以让投诉者进行查询。因是产品委托方为沉丘县鑫洁日化,宝鸡属于交易地,建议向被委托方所在地界首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骆先生公司与易得易平台所签署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是有效的。

  赵良善强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的洗衣液样品与到货产品质量一样,如若不同,由易得易承担运费。另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易得易不仅要承担运费,还要赔偿骆先生公司经济损失。

  赵良善建议,易得易尽量与骆先生公司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骆先生公司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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