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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津贴能领取吗

时间:2024-03-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

  (三)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获取南宁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指南、生育险参保指南、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南宁参保女职工因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等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进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即时享受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报销。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在规定日期内缴纳生育保险费。

  南宁生育保险缴费可以在“广西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社保费专用)”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进行线下办理。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南宁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单胎顺产和难产标准为4500元和5500元。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单胎顺产和难产标准为4500元和5500元。

  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

  南宁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

  南宁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双方或者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以及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外省(区、市)户籍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含再婚夫妻、非婚生育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申请生育登记。

  【导语】:南宁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

  (三)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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